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上海市基金同業(yè)公會理事會(簡稱“理事會”)的職責,提高理事會工作效率,推動理事會各項工作向規(guī)范化、科學化方向發(fā)展,根據(jù)《上海市基金同業(yè)公會章程》,制定本議事規(guī)則。
第二條 理事會是上海市基金同業(yè)公會會員大會(簡稱“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上海市基金同業(yè)公會(簡稱“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章 理事會的職責
第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zhí)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選舉和罷免公會負責人,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
(六)審議、決定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決算報告;
(七)審核會員的入會、退會事項;
(八)審定除應當由會員大會通過的公會有關規(guī)范性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一)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yè)委員會;
(十二)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三)討論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理事的職責
第四條 公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會員大會所賦予的權利,并傾聽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二)認真閱讀理事會各項報告,及時了解公會的工作狀況;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的各項活動,并行使被賦予的理事職權;
(四)接受會員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第五條 未經(jīng)請假批準不參加會議或連續(xù)兩次請假不參加年度會議的,取消理事資格,并向下一次會員大會報告。
第四章 理事會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
第六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lián)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增補理事,須經(jīng)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jīng)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召開理事會,秘書處應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只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題進行審議。
第九條 理事如確有重要事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書面向秘書處請假并說明原因,在獲得批準后應該書面委托本公司其他高管成員參加會議并代行職權,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條 全體監(jiān)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可邀請業(yè)務主管部門領導出席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包括委托代行職權人員)出席。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由理事表決通過。表決應采取投票或舉手方式。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包括委托代行職權人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在紀要上簽名后存檔。
第十四條 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到具體會員單位時,會議召集人可視情況決定該會員單位參會人員是否回避。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后,理事會應當委托秘書處把會議紀要以及出席情況書面告知其他會員代表,便于會員代表了解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理事會通過后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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