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guī)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font>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托管業(yè)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span>
三、刪除第十四條。
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并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guī)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征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yè)務?!?/span>
五、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必備內容?!?/span>
六、刪除第二十一條。
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yè)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span>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商業(yè)銀行或者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yè)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并受監(jiān)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九、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yōu)先原則,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后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范利益沖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span>
十一、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過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yè)協會、中國證監(jiān)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臺或者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客觀準確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批準或者備案信息、風險收益特征、投訴電話等,使客戶詳盡了解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span>
十二、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取得基金托管業(yè)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注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十三、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span>
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采取監(jiān)管談話、責令停止職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jiān)管措施。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span>
十五、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根據不同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guī)檢查的次數、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業(yè)務等行政監(jiān)管措施?!?/span>
十六、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span>
十七、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span>
十八、刪除第六十三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20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