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和方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yè)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yè)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yè)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jiān)會以及中國基金業(yè)協會規(guī)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采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并應按照規(guī)定通過中國基金業(yè)協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yè)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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